普通合同纠纷案遭遇执行难美食美食
更新时间:2021-01-04 03:53:38
核心提示:事后,在栾川县法院刘向阳院长的推动下,使得该案步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但随着刘向阳今年6月份的调离,在判决下达后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的富川矿业又提出了申诉,案件执行因此暂停。
2009年7月17日,栾川县丰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矿业)与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川矿业)订立了矿石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富川矿业按照每吨91.4元的价格向丰汇矿业供应矿石10万吨合兴包装希望实际募资能超过1.9869亿元。合同签订后,丰汇矿业依照约定向富川矿业支付了10万吨矿石款914万元,但富川矿业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向丰汇矿业供应矿石,丰汇矿业因缺乏原料而停产。适时恰逢钼金属价格上扬,使丰汇矿业丧失市场机遇,带来巨额损失。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丰汇矿业将富川矿业告上法庭。
2009年12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富川矿业继续履行当初与丰汇矿业签订的矿石买卖合同,若不能履行,则按照每吨67.72元的标准赔偿丰汇矿业经济损失(10万吨共计677.2万元)。但富川矿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向丰汇矿业供应任何矿石。
无奈之下,丰汇矿业向栾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富川矿业仅仅归还了当初丰汇矿业支付的10万吨矿石价款914万元,而对于丰汇矿业677.2万元的经济损失却一直不予赔偿。
丰汇矿业负责人告诉,他们公司曾多次催促栾川法院尽快执结该案,但至今一年多时间,栾川县法院没有任何的执行效果。
丰汇矿业负责人及其律师顾问对栾川法院的做法很是不解。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执结。
2011年5月20日,栾川县法院杨保献副院长和唐星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目前仍在执行和解中,并解释说,该案执行中有难度,这有被执行一方的身份因素,也有优化经济环在韦某的指导下境的因素。
对此,丰汇矿业律师顾问认为,该案之所以一直被拖着,是因为被执行方富川公司是洛阳市重点企业,其负责人是人大代表;而丰汇仅是栾川县重点企业,负责人是县政协委员。按照有关规定,法院每年应定期向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工作报告和重大执法活动的专题报告,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进行评议也是实施监督的有效措施。每年人大对法院的评议是法院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这在一定程度上令栾川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顾忌被执行人的身份。
事后,在栾川县法院刘向阳院长的推动下,使得该案步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但随着刘向阳今年6月份的调离,在判决下达后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的富川矿业又提出了申诉,案件执行因此暂停。
发稿前,从栾川县法院获悉,富川矿业申诉已被洛阳市法院驳回。丰汇矿业的损失何时能真正得以追偿尚无明确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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