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

更新时间:2020-08-12 04:41:57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

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月销售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答: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辖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领用普通发票,自行开填,验旧和申报。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相关规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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