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山东新闻网7月7日电据齐鲁晚报报情况

更新时间:2020-03-19 02:51:00

中国法院网讯 两狗相争,大狗将小狗咬伤,最终造成了小狗左眼球被摘除的严重后果。为索赔损失,小狗主人刘先生诉至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大狗主人潘先生赔偿刘先生宠物狗被咬伤的医疗费6705元、赔偿交通费280元的协议。

刘先生的宠物狗品种是巴哥,属小型玩赏狗,体重在16斤左右,狗龄9年。潘先生的狗是金毛猎犬,属英国巡回猎犬,是中大型狗,体重70斤左右,三岁。

2007年6月11日下午5时许,巴哥在刘先生母亲的牵引下,来到居住地龙茗路1897号小区的大门口。此时,可爱的巴狗悠闲地撒欢,而刘母则放松地与门卫聊天。没有想到的是,门口突然冲进来一条大狗,见到巴哥就象见到了“仇人”一样朝其扑了过去。双方“主人”紧急“叫停”,却为时已晚。巴哥已经血流满面,受伤不轻。

接到通知的刘先生立即赶到现场,将巴狗送到联谊宠物医院治疗。由于巴哥左眼伤得不轻,联谊宠物医院建议转往上海顽皮家庭宠物医院。在医生的诊断下,巴哥左眼的恢复已无回天之术,无奈之下只能做了“狗眼球”摘除手术。据计算,刘先生共计用去了医疗费6705元,交通费7 8元。由于在居委会调解不成,刘先生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述医疗费、交通费,并赔偿照片洗印费18.6元和律师费 000元。为了取得有利的证据,原被告还分别申请了证人到场。

在法庭上,刘先生“十分难过”,怜悯之情溢于言表:“为了治疗,巴狗打了一个星期的吊针,住院住了三个星期。”潘先生则解释道:当时本人也不在场,猎犬是在宠物店接受服务后由工作人员送回,途中就发生了两狗对咬的事件。这两只犬在年初时就打过一次架,因都没有受过大伤,所以主人互相也没有追究责任。潘先生指出,刘先生的巴哥许可证的控养地不在龙茗路,是在报春路。刘先生把狗长期养在龙茗路,不符合控养的规定。

针对潘先生的辩解,刘先生的姚律师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大狗咬小狗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两只狗体形有很大差别,所以不论事发经过如何,发生了损害结果,潘先生都要承担责任。针对“控养”的辩解,姚律师称,狗实际上没有住所,许可证上的住址是主人的住址而不是狗的住所,控养也不意味着狗不能走动。控养不等于圈养。许可证地址在报春路不影响狗的主人到龙茗路居住后就把狗在龙茗路养。

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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