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好济源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更新时间:2020-09-23 06:36:06

济源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我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坚持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保持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提高了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的水平。但是,我市一些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问题时有发生等现象,一些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有关乡镇及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乡镇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制的通知》(济办〔2004〕1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紧急通知》(济办〔2005〕16号)精神,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勘查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预计新菜油价格将高位运行。 江苏地区新菜油陆续上市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采矿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予以取缔。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等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土、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市铝、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加快推进全市资源整合工作。在加快完成全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编制其它资源整合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全市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最佳纪录短片采率达不到80%的小煤炭企业,坚持予以关闭。安全监察机构和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市国土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持刹住一些非法干预设置采矿权的行为;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市国土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济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制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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