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湖区政协第号提案的答复哈
更新时间:2021-12-24 05:20:28
关于雨湖区政协第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彭迈委员:
您的《关于制定雨湖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办法的建议》提案我们已收悉,提案里您对我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并对制定雨湖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办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对于您在调研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针对你所提出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2015年雨湖区围绕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如制定审核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办理资金拨付,保证服务质量等。通过努力,去年我们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深知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尚未出台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工作流程,评估监管有不到位的现象等。
2016年我们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从容应对挑战 一、加强政府主导。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绩效及监管。今年4月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出台《雨湖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潭雨办发[2016]18号),就评估监管机制,规定中已明确一是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016年环卫清扫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测量及颁证服务等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政府采购,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二是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三是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四是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五是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六是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分工,配套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下一步将结合区本级实际情况,拟制定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尊敬的彭迈委员,再次感谢您对区财政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恳请继续关心和支持财政工作。
2016年6月2日
分管领导:梁卫宁 经办人:伍亿平 联系:
承办人:梁卫宁
承办人:伍亿平
签发人:凌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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