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法废止路径
更新时间:2020-07-08 14:24:45
核心提示:这是一则震惊国内的案例:大学生孙志刚因未带暂住证,被收容站殴打致死。很快,三博士、六学者先后上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审查。
劳教制度的废止,依旧未能逃脱过往 劣法 废止的老路。
10年前,收容审查制度废除之时,来自北京青年报等媒体的评论就指出,废除劣法,不能总是依赖 孙志刚 。
这是一则震惊国内的案例:大学生孙志刚因未带暂住证,被收容站殴打致死。很快,三博士、六学者先后上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审查。
但上书并未得到任何公开回应。最终结果是,审查机关以外的国务院,主动废止了收容遣送条例。
有人欢呼,也有人冷静地看到:如果总是需要有人成为了孙志刚, 劣法 才能被废除,这只能说明,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幸言中。拆迁条例的废止,依旧走了收容遣送条例的老路。
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认为,对于强拆,相信 拆迁条例 的制定者,对此也不无忧虑,但行政利益与地方利益,顽强地阻碍行政机关的这种自觉。
现有制度待细化
可惜的是,这些案例里,原本应该接受建议,提起审查的权力机关,并没有发出声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着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权,同样,也有对于法规的备案审查权,甚至,一个名为备案审查室的机构,早在2004年时,就设置于其下。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极少主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中117,722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胡锦光介绍,2000年6月底,立法法实施后,对于法规的审查,改成了被动审查,即 不告不理 。
告 又分为两种,对于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 要求 ,权力机关一般必须审查。但国家机关极少提出 审查 要求。
我们更常见到的,是后一种: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 建议 ,对此,要经过法规审查工作机构筛选以后,决定是否送专门委员会审查。专门委员会可以审查,也可以不审查。
拆迁条例、劳教制度的废止,无疑都经历过多次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 建议 。可惜的是,审查程序,最终并未启动。
根据光明的报道,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有20多人,而每年通过的地方法规达1000多件,国务院法规也要报备,件件都审,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已故宪法学者蔡定剑指出,光看法律条文,是很难找到冲突的,法规冲突的问题,要在实施中才容易暴露。对于备案法规的抽象审查,如同大海捞针,缺乏效率。
也因此,他表示,对于公民提交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公布并细化处理细则, 这远比成立工作机构更重要 。
学界的另一个意见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打架 的问题,或许会更有效,因为司法最为接近具体冲突。只是,这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
更大的难题是,备案审查室,只是人大法工委下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无撤销法律法规的权力。 由于审查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地方人大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法规审查备案室同样可能如以前一样陷入尴尬。 蔡定剑说。
立法后评估可期
2012年10月1 日,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纪念 82宪法 实施 0周年论坛上,上述难题,再次被提及。
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他把审查地方法规的工作,形容为 鸭子浮水,脚在下面动,上面没有看出来 。
鸭子浮水 ,指的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的备案审查室:如果地方性法规备案以后,经过检查发现了与宪法、法律不一致,备案审查室会与他们沟通和交换意见,他们改了,就不会发生后面的撤销程序。
但学界认为,这还不够,公众既看不到,也感受不到。公众对于法律的废改,不仅需求结果本身,还期望过程公开,建议能有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审查以外,近年来,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实践,或也能成为未来 劣法 废除的一条具体路径。
本报在2010年时,还曾专门报道过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活动的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本报表示,中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实际上已有6年历史,全国各地,已经开始陆续推行。
只是至今,选择哪些法律评估,评估的结果有哪些细则,尚未明确。一个典型案例是,不少常常见诸报端、民怨较深的法律、法规,很难进入立法评估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接受本报采访不过不一定都通过时也提到,评估后,要有后续, 不然你光评估,评估完以后,你又不去修改,不去改进,那就没意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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